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须由公司决议机关同意否则无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阅读提示:公司经营不善,无法清偿到期债务,可能被法院执行机构在执行程序中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该类措施将会同时牵连公司法定代表人。
近年来,法定代表人被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拉黑”、“背黑锅”事件频发,在此情形下,即使法定代表人向公司辞职并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公司也可能因为找不到“背锅侠”而拒绝作出同意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决议、拒绝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手续,法定代表人的个人权利难以通过司法程序得到保护。
云亭律师谨以此文警示读者,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大事,在扛起法定代表人的“大旗”之前,必须慎之又慎。
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任命及变更是公司内部的经营管理行为,应由公司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及公司章程作出决定。公司拒绝作出变更决议或者决定的,无法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手续。
一、2009年12月7日,傲绿集团旗下的傲景公司成立,注册资本为500万元人民币。
二、2017年6月,赵蔚维入职傲绿集团工作,负责该集团的园区运营工作,2018年4月,应该集团要求,赵蔚维担任被告傲景公司的挂名法定代表人。在此期间,赵蔚维的工作内容未发生变动,其始终未实际承担法定代表人的职责,未实际行使法定代表人的权力。
三、2018年7月,赵蔚维提出辞职,与傲绿集团解除了劳动关系。并多次要求傲景公司、傲绿集团为其办理傲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手续,傲景公司及其实际负责人一直怠于办理变更法定代表人的相关手续。
四、2019年以来,因傲景公司经营状况不良,无法清偿到期债务,在多起合同纠纷、金融借款纠纷执行案件中成为被执行人,多家法院依法对傲景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限制法定代表人赵蔚维的高消费行为。
五、2019年11月8日,因限高措施严重影响赵蔚维的个人信誉、生活及工作,赵蔚维向法院起诉,请求傲景公司为其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手续。一审法院认为,公司负责人的任命及变更是公司内部的经营管理行为,属于公司自治行为范畴,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故裁定驳回赵蔚维的起诉。
六、赵蔚维不服,上诉至天津市三中院,天津市三中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赵蔚维又向天津高院申请再审,天津高院裁定驳回赵蔚维的再审申请。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赵蔚维能否在公司未依法作出决议的情况下请求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登记,对此,法院认为: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可见,公司更换法定代表人需要由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召开会议作出决议,属于公司自治范围。在傲景公司未作出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决议或者决定的情况下,不具备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所要求的条件。
其次,赵蔚维在相应的工商登记材料中签字予以确认,担任傲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该事实由傲景公司与赵蔚维二人共同确认。其以与傲景公司不存在任何实质性的利益关系为由,主张其不具备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前提条件且损害其合法权益,理由不能成立。
因此,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选任属于公司内部事务,应由公司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作出决定,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唐青林律师、李舒律师的专业律师团队办理和分析过大量本文涉及的法律问题,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大量办案同时还总结办案经验出版了《云亭法律实务书系》,本文摘自该书系。该书系的作者全部是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战斗在第一线的专业律师,具有深厚理论功底和丰富实践经验。该书系的选题和写作体例,均以实际发生的案例分析为主,力图从实践需要出发,为实践中经常遇到的疑难复杂法律问题,寻求最直接的解决方案。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结合《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云亭律师总结实务中的要点如下:
1. “挂名”法定代表人不能因其未参与公司经营而免除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工商登记信息为准,无论登记的法定代表人是否在公司日常运营的过程中是否实际发挥法定代表人的作用,均不妨碍其依法承担民事、行政责任,包括被处以罚款、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等。公司涉嫌犯罪的,法定代表人还有可能遭受“牢狱之灾”。
2. 公司因无法清偿到期债务被采取限高措施或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将会牵连法定代表人。《限高规定》第三条规定: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后,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亦会被采取限高措施。被采取限高措施将导致无法乘坐飞机、高铁,购车、购房、出行、子女就学等多方面将受到法律限制。除非法定代表人被变更或者公司清偿债务,否则限高措施较难解除。
3. 法定代表人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并不意味着其法定代表人身份的必然解除。法定代表人是根据《公司法》及章程的规定,记载于工商登记簿的公司法定代表,是公司营业执照与工商登记信息中必须记载的事项。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公司,其职权由《公司法》与公司章程共同确定。法定代表人和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与其基于法定代表人身份和公司产生的法律关系相互独立。故即使法定代表人与公司已不存在任何劳动关系,不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只要其登记为法定代表人,即对外代表公司,享有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权利,承担法定代表人的义务。
4. 未经《公司法》及公司章程中的公司机关决议程序,法定代表人无法被登记变更。《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可见,法定代表人本人无法以已经辞职为由,直接向工商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变更法定代表人需要公司按照章程约定作出变更决议,如公司股东不同意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者无法及时选出继任者,法定代表人即使辞职,也难以摆脱“背锅侠”的命运。因此,我们建议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在选择担任法定代表人时,一定要慎之又慎。
(我国并不是判例法国家,本文所引述分析的判例也不是指导性案例,对同类案件的审理和裁判中并无约束力。同时,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司法实践中,每个案例的细节千差万别,切不可将本文裁判观点直接援引。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律师对不同案件裁判文书的梳理和研究,旨在为更多读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观察的视角,并不意味着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文案例裁判观点的认同和支持,也不意味着法院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对该等裁判规则必然应当援引或参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
第七条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第十三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2015修正)(法释〔2015〕17号)
第三条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6修订)(已失效)
第二十七条 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
(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公司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提交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变更登记事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还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第三十条 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市场主体变更登记事项,应当自作出变更决议、决定或者法定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市场主体变更登记事项属于依法须经批准的,申请人应当在批准文件有效期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以下为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在本案再审裁定书“本院认为”部分关于该问题的论述:
赵蔚维、天津市滨海傲景商贸股份有限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20)津民申1248号】